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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担保成立的条件
发布日期:2020-08-20   来源:原创   阅读:559

案件结果

抵押合同未生效的,抵押权未设立的,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。


案情简介
梁某、周某与银行签订《授信协议》,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,该协议下的贷款由A、B、C、D等9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设立抵押。梁某、周某与9名担保人均另行签订了担保合同,此后,除4位担保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抵押手续外,其余5位担保人均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手续。最终梁某实际向银行申请了贷款650万元,到期未还款。银行遂将梁某、周某以及所有担保人诉讼至法院。一审判决后,担保人王某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
法院认为
1.梁某、周某应偿还银行借款本息,王某、李某、徐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2.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产,抵押合同未生效,担保人不承担责任。


律师解析
设立抵押权的注意事项:

(1)设立抵押权,应当书面订立抵押合同;
(2)根据相关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,应当办理抵押登记,而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本案中,使用房产设立抵押权,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,未办理抵押登记的,抵押权未设立。
根据规定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