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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身见于世 泽加于民 Self-cultivation is seen in the world
股东知情权具有特定范围
发布日期:2018-12-18   来源:原创   阅读:574

案件结果

成功阻止股东损害公司利益。


案情简介

赵某作为A公司股东,曾任职A公司法定代表人,赵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,同他人在外成立了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公司B。后赵某从A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。辞职后,赵某仍为A公司的股东但未参加A公司的股东会。后赵某于2015年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,要求查阅A公司2011年至2014年的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,但A公司拒绝了赵某的要求,赵某遂提出本案诉讼,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对A公司账目、利润、资产评估进行审计。一审法院未支持赵某诉讼请求后,赵某又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
法院认为

 赵某的主张于法无据,且A公司是否需对账目、利润、资产评估进行审计是A公司自治的经营管理行为,赵某又未提出进行相关评估审计有必要性和目的性的具体争议事实,驳回赵某诉讼请求。


律师解析

股东行使知情权,限于一定的范围,即股东有权: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,并未包括可对账目、利润、资产进行审计确认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,应当有合理目的并提出书面请求。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拒绝提供查阅。公司拒绝查阅的,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。

从本案来看,在赵某成立了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B公司后,A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赵某查阅会计账簿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,并拒绝赵某查阅会计账簿。赵某起诉要求对公司账目、利润、资产评估进行审计,不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内。当然,这不意味着股东无权了解前述事项,若赵某能提出进行评估审计有必要性和目的性的具体争议事实,即可要求A公司进行相关事项的审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