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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身见于世 泽加于民 Self-cultivation is seen in the world
借款未实际交付,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
发布日期:2019-11-06   来源:原创   阅读:611

案件结果

成功为委托人挽回财产损失。


案情简介

高某向陈某借款90万元,且高某委托陈某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给A。后高某依约向陈某偿还了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02万元。后高某发现陈某并未实际将借款90万元转给A,而陈某涉及的另外两起诉讼确认了陈某并未向A支付借款90万元的事实。

本案高某向陈某借款发生之前,A尚欠陈某一笔借款,陈某在未告知高某的情况下,将高某委托其支付给A的借款直接冲抵了A欠陈某的款项。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陈某归还已收取的102万元。


法院认为

1.高某向陈某所借款项,陈某辩称已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进行了款项交付,且冲抵了A对陈某的债务,该观点既无证据证实又与生效判决相悖。  

2.陈某已取得高某的102万元转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,构成不当得利,陈某应向高某归还102万元及利息。


律师解析

1.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

    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成立。

      以本案为例,陈某与高某虽然达成借贷合意,但陈某并未实际交付涉案借款,双方之间未构成民间借贷关系。

      因此,陈某取得的102万元构成不当得利。

2.关于指示交付

      陈某辩称自己对该笔款项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。但指示交付标的物应为有形动产,且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:(1)双方签订了转让有形动产所有权的合同;(2)标的物被转让的事实,应实际通知占有人。

      本案中,若认定为陈某与高某之间存在金钱动产的交付,陈某的交付方式也不具备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,且陈某以债务冲抵形式向刘某支付款项也应告知高某,但由于高某对该情况毫不知情,陈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。